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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是否属于共有财产?

义乌房产信息正文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07-9-20 7:49:07

  陈先生:我在结婚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款是我出的,与银行的按揭贷款合同也是以我的名义签订的。结婚后我和太太共同偿还按揭尾款。现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我太太说这套房屋她也有份,要求我按照房屋市值的一半支付给她补偿款。我到底需不需要支付这笔钱?

  答:根据陈先生的阐述,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是陈先生,合同义务是由他在婚前履行的,相应的合同权利也应由他一人享有,所以该房屋是陈先生的个人财产。至于因购房而产生的按揭贷款,陈先生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婚前,属于他的个人债务,而他和太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按揭尾款应该视为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陈先生个人的婚前债务,离婚时陈先生应将共同还款部分的一半支付给太太,作为其客观上使该房屋保值、增值的一种补偿。

责任编辑:梅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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