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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为居住区配套设施立法 挪作商用可罚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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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07-9-20 7:50:13

  “随着杭州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成为热门话题,也是导致房地产纠纷的焦点之一。”杭州市建委主任朱金坤说,据统计,这方面投诉占建委收到投诉总量的50%以上。

  昨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上认为,杭州制定一部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已经成熟。

  明确配套设施建设主体

  为减少产权纠纷,对配套设施投资建设主体,《条例(草案)》分了三个层次。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配套公共设施,因本身是公益项目,原则上将由政府或相关部门投资建设。特殊情况下,政府或相关部门也可通过与开发商约定的方式进行建设。

  住宅开发区内的道路、供水、电力、路灯等配套基础设施,规定由开发商投资建设。

  此外,基本单位服务、商业服务等配套公共设施,也由开发商投资建设。

  地面停车泊位无偿移交

  《条例(草案)》明确,在开发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中,应具有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开通以及竣工期限等。

  经过检查,开发商在拿到主管部门发放的“PASS卡”———《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的三个月内,必须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

  自行车库、地面公共停车泊位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商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物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移交给社区居委会管理。

  挪作他用最高可罚50万元

  《条例(草案)》规定,未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开发商都要被罚款。

  如发现开发商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相关部门最高可罚款50万元。情节严重的,还将降低开发商的资质登记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责任编辑:梅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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