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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面积严重缩水怎么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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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07-9-20 8:08:48

商铺面积严重缩水怎么索偿?

  律师提醒:市民发现违规条款应及时行使撤销权香港人林先生几年前在祖庙路买了一间商铺,但这间花了巨资的商铺还没来得及创造财富,就给他惹了一身官司,至今还没有完结。林先生恼火不已:自己买的商铺面积严重缩水,开发商没有给说法,怎么法院也不予支持呢?

  事件:商铺面积严重缩水

  2002年,林先生花了30多万元在祖庙路买了一间商铺。当时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显示,商铺面积28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9平方米,专用区面积为12平方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7平方米。合同同时作出约定,如果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5%,房价款保持不变。如果超过5%,双方同意按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一年以后,拿到房产证的林先生大吃一惊:房屋产权面积为18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9平方米,分摊面积为9平方米。这意味着,实际上房屋面积比合同中约定的购房面积少了10平方米,误差率高达36%。

  “跟开发商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我不愿意收楼,开发商也不愿意赔偿,一直这样僵持着。一年多以后我把开发商告上法庭,但并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林先生无奈地说。

  律师:专用区面积纯属虚构

  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进表示,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规定,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这就是说,该《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所谓的专用区面积纯属虚构。李进认为,房地产开发商应该清楚地知道房屋的销售面积应由哪几部分构成,为了多收房款,故意虚构了不可能被房管部门确认而事实上也不存在的“专用区面积”,且该虚构面积多达12平方米,其行为应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林先生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其并不是在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提醒:1年后撤销权自动“报销”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就林先生而言,他在拿到房产证时已经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不符,就应该知道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有欺诈行为,但一年之后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一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限。这也是法院不予支持的法律依据。李律师特别提醒市民,如果市民在签署购房合同后,发现其中有欺诈或侵犯自身权益的条款,应及时行使撤销权。


 来源:广州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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